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464號
SCDV,97,拍,464,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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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戶)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於民國89年1月28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 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第二 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月28日至119年1月 27 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甲 ○○於89年1月28日邀同周明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 款400,000元,並約定有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 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 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 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上開借款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 人甲○○自96年10月2日起即未按期繳款,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一次清償,嗣相對人乙○ ○於96年6月13日因買賣關係取得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於 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款暨擔 保透支約定書、授權書、房屋抵押貸款撥款/動支申請暨委 託書、本票暨授權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特約事項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二、第三人即債務人甲○○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通知其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 見後,具狀抗辯其已如數向聲請人清償不動產抵押欠款,請 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 文。惟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時,須就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以及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 清償之要件,提出相關證據或文書供法院作形式上之審查。 若法院形式審查後,仍無法認定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 存在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 物。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準用之,民法第867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又抵押之 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 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 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 照。
四、查聲請人雖已提出上開資料,堪認相對人為該不動產之所有 人,聲請人係該不動產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且相對人於89年 1月28日曾向聲請人借貸400,000元。然聲請人就未獲清償乙 事,並未提出任何證明,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提出債 權明細資料或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之相關資料,俾以判 明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債務是否確未清償,上開通知業於97年 12 月15 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 未為補正。是以,本院形式審查尚無從認定相對人對聲請人 所負之借款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揆之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孟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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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7年度拍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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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 公 尺 │     │   │
├──┼───┼────┼────┼────┼─────┼─┼──┼──┼──────┼──────┼───────┤
│001 │新竹市│ │ 舊 社 │ │ 67 │建│ │ │ 1372 │7206/41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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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拍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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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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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4 │新竹市○○○○段67│住家用,│一層:│ │ │ │ │ │ 102.64 │ 平 台 │ 3.19 │ │全 部│ │
│ │ │陵路271 │地號 │鋼筋混凝│102.64│ │ │ │ │ │ │ │ │ │ │ │
│ │ │巷64弄16│ │土造,6 │ │ │ │ │ │ │ │ │ │ │ │ │
│ │ │號 │ │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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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⑴舊社段1006建號,927.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9/92776。 │
│ ⑵舊社段1007建號,360.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2/3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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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