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信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再審被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宏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1年12月23日本
院新竹簡易庭91年度竹簡字第6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周正宏為再審被告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 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 仍在判決後停止,是此時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應由原裁判之 法院裁定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 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及78年第4 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決議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業於民國(下同)95年 5 月5 日變更為周正宏,業據再審被告於上訴審提出再審被 告長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件為證,是原法定 代理人甲○○之法定代理權業已消滅,惟其於法定代理權消 滅前已就本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固不因甲○ ○法定代理權之消滅而當然停止;然按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 95年8 月10日判決,目前上訴本院95年度再簡上字第1 號審 理中,則基於前述,本件訴訟程序因再審被告原法定代理人 甲○○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繼任之法定代理人周正宏本應即 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茲再審被告之繼任法定代理人周 正宏未於本院審理中聲明承受訴訟,對造即再審原告亦未於 本院審理中聲明由再審被告之繼任法定代理人周正宏承受訴 訟,則本件訴訟程序在前開本院為判決後即應停止,揆諸首 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再審被告繼任之法定代理人周 正宏聲明承受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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