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8年度,4號
SCDM,98,聲減,4,2009022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
      乙○○
上列受刑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等前犯背信罪,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甲 ○○、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甲○○ 處有期徒刑拾月。乙○○,處有期徒刑陸月,乙○○部分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經聲請人等上訴後,臺灣 高等法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撤銷原判 決,改判聲請人等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6 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7649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67號更審中,經法官 一再勸諭,聲請人等始撤回上訴確定。(二)依判決事實所 載,聲請人等之犯罪時間,係在87年6月間(聲請書誤載為3 月間),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可稽 。(三)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依下列 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 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四)本案聲請人等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原判決未及適用上開條例減刑,顯有未當。且 檢察官97年執字第3810號執行命令,仍予執行被告等有期徒 刑10月及6月,亦有未當,故特聲請減刑後再予執行,以資 適法。
二、經查:
㈠聲請人甲○○部分: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乙○○前因背信案件,經本院於95 年1月26日以9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偵查案號:91年度偵 字第157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6月,乙○ ○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壹日,嗣經聲請人等 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該院於95年7月20日以95年度上訴 字第131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由最高



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臺上字第7649號撤銷原判決,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於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更㈠字第67 號審理期間,聲請人乙○○甲○○分別於97年10月20日、 97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臺灣 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67號案件全卷核閱無誤,並有聲 請人等之撤回上訴狀影本、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 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㈡聲請人乙○○部分:
查聲請人乙○○提起本件聲請後,已於98年2月9日因心肌梗 塞而死亡,此有曾政德婦產科外科診所所出具死亡證字第02 7號之8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上網查詢之個人基本料查詢 結果可稽,從而聲請人乙○○既已死亡,已無裁定減刑必要 ,故本件此部分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 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靜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