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99號
97年度易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甲甲○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詩文律師
被 告 s○○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偉民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玄○○
被 告 x○○
選任辯護人 金惠民律師
被 告 林子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99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4615、499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1.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2.甲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均沒收。又犯非法寄藏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 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及附 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甲○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3.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s○○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4.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非法寄藏可 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 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及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5.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非法寄藏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6.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均沒收。
玄○○被訴共犯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
7.x○○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 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x○○被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
8.林子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綽號老大、阿民)於民國96年7月間,依報紙分類 廣告刊登之收購人頭帳戶訊息,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阿俊」、「小寶」、「白先生」、「小龍」、「 小王」、「水果」、「大寶」等成年男女所組之詐騙集團接 觸後,與該詐騙集團達成合作之協議,旋即在臺灣地區招募 甲甲○(綽號阿港)、s○○(綽號二哥、阿洲)共組車手 集團,以戊○○為首,在臺灣地區專門負責提領贓款,嗣於 96年9月13日,戊○○因罹患血癌而入院,乃將上開車手集 團事務交由甲甲○負責,甲甲○又陸續招募丁○○(綽號阿 甘,96年10月間某日加入)、玄○○(綽號小龍,96年11月 間某日加入)加入該「車手集團」。被告戊○○、甲甲○、 s○○、丁○○、玄○○等5人與「阿俊」等詐騙集團成員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6年12月21日止,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 表一編號1至80所示之詐騙方式,要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80所 示之天○○等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使如附表 一編號1至80所示之天○○等人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80所示時間、地點匯出所示款 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並由「阿俊」、「小寶」等詐騙集團 成員將在臺灣地區所收購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寄至國
道中山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旁之客運車站、中壢火車站等地 ,再以電話通知戊○○、甲甲○前往領取,戊○○、甲甲○ 則親自或指示s○○、玄○○、丁○○等人前往金融機構之 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之款項,戊○○、甲甲○於所 提領款項抽取部分做為酬勞,與車手集團成員朋分,所餘款 項則由戊○○、甲甲○匯至「阿俊」、「小寶」等詐騙集團 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
二、辰○○、林子祥(綽號「阿中」)明知收購人頭帳戶者,係 借用個人帳戶成為詐欺犯之人頭帳戶或被害人匯入遭詐欺款 項之帳戶,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辰○○引介欲轉售 人頭帳戶之林子祥予甲甲○,甲甲○因而於96年10月2日至 同年月7日間某日晚上,在新竹縣新豐鄉明新科技大學附近 ,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代價,向林子祥收購亦具有幫 助犯意之呂豐詣(本院另案以97年度訴字第713號判處有期 徒刑3月)所有渣打國際銀行新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及金融卡。嗣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由詐 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詐騙 蔡瑩潔匯款2萬4000元,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甲甲○,持 呂豐詣所交付之渣打國際銀行新社分行金融卡,前往自動櫃 員機,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嗣因蔡瑩潔查覺有異,始知受 騙。
三、x○○(綽號小胖)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具有殺傷力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自93年間某時起,從不詳處取得 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 1支(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非制式子彈 8顆,未經許可持有之,並放置在新竹縣湖口鄉○○○街35 號住處內,迄至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10分,為警搜索查獲 ,並扣得上開槍彈及附表三編號3所示其餘物品。四、甲甲○、丁○○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為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爆裂物,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 為下列行為:
甲甲○於94年9、10月間,受綽號「阿正」之年籍不詳成年 男子所託,保管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1顆,其未經許可而 藏放在新竹縣新豐鄉○○街59巷1號住處之房間衣櫥內。嗣 於96年10月間某日,甲甲○將上開具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1 顆,交予丁○○保管,丁○○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寄藏上 開有殺傷力之土製炸彈1顆,並放置在新竹縣新豐鄉○○路 7之2號住處床頭櫃內,迄至96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許, 為警搜索丁○○位於新竹縣新豐鄉○○路7之2號住處而查獲
,並扣得上開土製炸彈1顆及附表三編號7所示其餘物品。五、甲甲○、辰○○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具 有殺傷力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為下列行為:
甲甲○於96年10、11月間,以6萬元代價,透過電腦網際網 路方式,購買仿GLOCK廠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具 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1顆,其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持有 之,並放置在新竹縣新豐鄉○○街59巷1號住處內。嗣於96 年12月中旬某日,甲甲○將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支 、具有殺傷力之子彈11顆,交予辰○○保管,辰○○自斯時 起,未經許可而寄藏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支、具有 殺傷力子彈11顆,並放置在新竹縣湖口鄉○○路3巷4號2樓 住處內,迄至96年12月21日上午7時20分許,為警搜索辰○ ○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3巷4號2樓住處而查獲,並扣得 上開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支、具有殺傷力子彈11顆,及 附表三編號2所示其餘物品。
六、嗣經附表一所示之天○○等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簽核之拘票,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3至8所示 之時間、地點實施搜索及拘提戊○○等人到案,並扣得附表 三編號1、3至8所示之物品。
七、案經癸○○、丑○○、i○○、T○○、I○○、己○○、 t○○、乙○○、c○○、Z○○、宙○○、子○○、丙○ ○、h○○、D○○、l○○、甲子○、卯○○、A○○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暨蔡瑩潔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丁○○於96年間係在903旅服役中,其犯本案之罪時 雖已為現役軍人,然其所犯之罪尚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 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1項規定,軍事法院並無審判權 ,仍應由普通法院依普通刑事訴訟程序追訴處罰,本院有審 判權應無疑義。
二、公訴人到庭補充、更正部分:
(一)被告戊○○、甲甲○、s○○、辰○○、丁○○、玄○○ 等6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之甲辛○自96年11月10日
起遭恐嚇部分,共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二)被告戊○○、甲甲○、s○○、辰○○、丁○○、玄○○ 等6人,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82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 76之甲辛○係指96年11月10日之前匯款),共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為集合犯關係。
(三)被告x○○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 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四)被告丁○○就土製炸彈部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嫌。
三、被告甲甲○及辯護人爭執被告辰○○在警詢所言,為傳聞證 據,無證據能力;被告辰○○及辯護人爭執被告甲甲○在警 詢所言,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被告丁○○及辯護人爭 執共同被告戊○○、甲甲○、s○○、玄○○、x○○,於 警詢、偵訊中所言,因屬審判外陳述,亦未經對質詰問,均 無證據能力乙節。經查: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戊○○、甲甲○、s○○、辰○○、玄○○、x○ ○及辯護人始終未予具體說明被告戊○○、甲甲○、s ○○、辰○○、玄○○、x○○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之 供述,係受員警、檢察官之何種強暴、脅迫、利誘、詐 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而為陳述。 被告戊○○、甲甲○、s○○、辰○○、玄○○、x○ ○於警詢、偵訊中所為供述部分,充其量為被告等人之 「自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判斷其 證據能力,此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審判外陳述之傳 聞法則無涉,上開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有誤會, 是被告戊○○、甲甲○、s○○、辰○○、玄○○、x ○○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2、另被告戊○○、甲甲○於偵訊中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 見96偵7599卷(三):725、728頁),均經依法具結, 上開有爭執之被告、辯護人均未釋明證人戊○○、甲甲 ○於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得為證據 ,認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除上開爭執部分外)之各該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 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1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 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 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 力。
乙、有罪部分
一、被告供述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二)訊據被告甲甲○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事實四所載寄 藏土製炸彈、事實五所載持有槍彈等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 中自白認罪,惟堅詞否認有何製造槍彈犯行。
(三)訊據被告s○○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四)訊據被告辰○○對於事實二所載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五寄 藏槍彈等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惟堅詞否認有 何製造槍彈犯行。
(五)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寄藏土製炸彈等 犯行,辯稱:⑴我與甲甲○在4年前交情就不錯,當時我 在讀夜校,甲甲○之前當兵沒有收入,出門我都會先幫他 出錢,甲甲○退伍之後,他告訴我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幫 公司收帳,他說如果我有當兵放假可以去找他玩,我就真 的去找他玩,有時候我在他車上,甲甲○接到電話,因為 他正在開車,就指示我去幫他領錢,甲甲○當場拿提款卡 及密碼,並指示領錢的金額,我領到錢之後,就連現金、 帳戶資料給他,我沒有另外拿報酬,就只有甲甲○帶我出 去玩會請客而已。⑵關於炸彈部分,96年10月間,甲甲○ 於我當兵放假回家時,打電話跟我說有東西放在我這邊, 我當時在睡覺,我就說好,他到我家外,打電話給我,我
下去拿,他就拿一個用紙袋裝東西交給我,我就拿回去房 間床頭櫃放著,我就睡覺,當時警察拿拘票來營區找我的 時候,問我是否有「芭樂」在我家,我說沒有,警察一直 追問,我就想起甲甲○有東西寄放在我家,後來警察到我 家搜索,當時我在場,在我房間床頭櫃裡面找到扣案的炸 彈。警察說那是炸彈,我才知道那是炸彈,我真的不知道 ,不然我不敢丟在床頭櫃云云。
(六)訊據被告玄○○對於事實一所載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七)訊據被告x○○對於事實三所載持有槍彈之犯罪事實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八)訊據被告林子祥對於事實二所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認罪。
二、本院認定事實一、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一)有下列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本院指述遭 詐騙情節在卷可資供佐證:
(1)被害人天○○(附表一編號1):
①961101警詢:96偵7599卷(一):92至93頁 (2)告訴人癸○○(附表一編號2):
①960825警詢:96偵7599卷(一):95至96頁 ③970603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一):130頁 (3)被害人S○○(附表一編號3):
①960824警詢:96偵7599卷(一):100、97頁 (4)被害人U○○(附表一編號4):
①960826警詢:96偵7599卷(一):102至104頁 (5)被害人巳○○(附表一編號5):
①960830警詢:96偵7599卷(一):106至108頁 (6)被害人F○○(附表一編號6):
①960808警詢:96偵7599卷(一):111至113頁 (7)告訴人丑○○(附表一編號7):
①960829警詢:96偵7599卷(一):115至116頁 (8)被害人甲丙○(附表一編號8):
①960829警詢:96偵7599卷(一):118至119頁 (9)告訴人i○○(附表一編號9):
①960829警詢:96偵7599卷(一):121至123頁 (10)告訴人T○○(附表一編號10):
①960830警詢:96偵7599卷(一):125至127頁 (11)告訴人I○○(附表一編號11):
①960830警詢:96偵7599卷(一):129至130頁 (12)被害人J○○(附表一編號12):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32至133頁 (13)被害人n○○(附表一編號13):
①961031警詢:96偵7599卷(一):135至137頁 (14)告訴人己○○(附表一編號14):
①961031警詢:96偵7599卷(一):139至140頁 (15)被害人甲乙○(附表一編號15):
①961031警詢:96偵7599卷(一):143至144頁 (16)被害人未○○(附表一編號16):
①961101警詢:96偵7599卷(一):154至156頁 (17)被害人X○○(附表一編號17):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58至160頁 (18)告訴人t○○(附表一編號18):
①961031警詢:96偵7599卷(一):162至163頁 (19)被害人Q○○(附表一編號19):
①961031警詢:96偵7599卷(一):165至166頁 (20)被害人W○○(附表一編號20):
①961102警詢:96偵7599卷(一):168至170頁 (21)被害人b○○(附表一編號21):
①961102警詢:96偵7599卷(一):172至173頁 (22)被害人f○○(附表一編號22):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75至176頁 (23)被害人宇○○(附表一編號23):
①960904警詢:96偵7599卷(一):177至179頁 (24)被害人r○○(附表一編號24):
①960904警詢:96偵7599卷(一):181至183頁 (25)被害人g○○(附表一編號25):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85至186頁 (26)被害人甲庚○(附表一編號26):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88至190頁 (27)被害人K○○(附表一編號27):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一):192至194頁 (28)告訴人乙○○(附表一編號28):
①960726警詢:96偵7599卷(一):196至197頁 (29)被害人k○○(附表一編號29):
①961212警詢:96偵7599卷(一):206至207頁 (30)被害人Y○○(附表一編號30):
①961207警詢:96偵7599卷(一):209至210頁 (31)被害人G○○(附表一編號31):
①961204警詢:96偵7599卷(一):212至213頁 (32)被害人戌○○(附表一編號32):
①961123警詢:96偵7599卷(一):215至216頁 ①961124警詢:96偵7599卷(一):217至218頁 (33)被害人蔡幸君(附表一編號33):
①961120警詢:96偵7599卷(一):220至221頁 (34)被害人亥○○(附表一編號34):
①961111警詢:96偵7599卷(一):223至224頁 (35)被害人O○○(附表一編號35):
①961104警詢:96偵7599卷(一):226至227頁 (36)告訴人c○○(附表一編號36):
①961030警詢:96偵7599卷(一):229至231頁 ③970603本院:本院卷(一):130頁 (37)被害人地○○(附表一編號37):
①961024警詢:96偵7599卷(一):233至234頁 (38)被害人N○○(附表一編號38):
①961017警詢:96偵7599卷(一):236至237頁 (39)告訴人Z○○(附表一編號39):
①961007警詢:96偵7599卷(一):239至240頁 (40)被害人L○○(附表一編號40):
①961006警詢:96偵7599卷(一):242至243頁 (41)被害人C○○(附表一編號41):
①960920警詢:96偵7599卷(一):245至246頁 (42)被害人p○○(附表一編號42):
①960917警詢:96偵7599卷(一):248至250頁 (43)被害人y○○(附表一編號43):
①960911警詢:96偵7599卷(一):252至253頁 (44)被害人甲己○(附表一編號44):
①961008警詢:96偵7599卷(一):255至256頁 (45)告訴人宙○○(附表一編號45):
①961004警詢:96偵7599卷(一):257至259頁 (46)被害人酉○○(附表一編號46):
①961003警詢:96偵7599卷(一):261至262頁 (47)被害人a○○(附表一編號47):
①960906警詢:96偵7599卷(一):264至265頁 (48)被害人H○○(附表一編號48):
①961214警詢:96偵7599卷(一):267至270頁 (49)被害人d○○(附表一編號49):
①961214警詢:96偵7599卷(一):272至273頁 (50)被害人辛○○(附表一編號50):
①961213警詢:96偵7599卷(一):275至276頁 (51)被害人子○○(附表一編號51):
①961208警詢:96偵7599卷(一):278至280頁 (52)被害人u○○(附表一編號52):
①961201警詢:96偵7599卷(一):282至283頁 (53)被害人寅○○(附表一編號53):
①961201警詢:96偵7599卷(一):285至287頁 (54)被害人o○○(附表一編號54):
①961126警詢:96偵7599卷(一):289至290頁 (55)被害人黃○○(附表一編號55):
①961122警詢:96偵7599卷(一):292至293頁 (56)被害人甲○○(附表一編號56):
①961119警詢:96偵7599卷(一):295至296頁 (57)被害人午○○(附表一編號57):
①961119警詢:96偵7599卷(二):298至300頁 (58)被害人P○○(附表一編號58):
①961116警詢:96偵7599卷(二):302至304頁 (59)被害人申○○(附表一編號59):
①961110警詢:96偵7599卷(二):306至307頁 (60)告訴人丙○○(附表一編號60):
①961030警詢:96偵7599卷(二):309至311頁 (61)告訴人h○○(附表一編號61):
①961024警詢:96偵7599卷(二):313至315頁 (62)告訴人D○○(附表一編號62):
①961021警詢:96偵7599卷(二):317至318頁 (63)被害人B○○(附表一編號63):
①961019警詢:96偵7599卷(二):320至321頁 (64)被害人庚○(附表一編號64):
①961012警詢:96偵7599卷(二):322-1至322-2 頁 (65)告訴人l○○(附表一編號65):
①961213警詢:96偵7599卷(二):326至327頁 (66)被害人w○○(附表一編號66):
①960913警詢:96偵7599卷(二):329至330頁 (67)被害人壬○○(附表一編號67):
①961117警詢:96偵7599卷(二):332至334頁 (68)被害人V○○(附表一編號68):
①960905警詢:96偵7599卷(二):336至337頁 (69)被害人z○○(附表一編號69):
①960831警詢:96偵7599卷(二):339至340頁 ③970603本院:本院卷(一):128至129頁 (70)告訴人甲子○(附表一編號70):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二):342至343頁
(71)被害人R○○(附表一編號71):
①960904警詢:96偵7599卷(二):345至346頁 (72)被害人甲丁○(附表一編號72):
①961106警詢:96偵7599卷(二):348至349頁 (73)被害人甲壬○(附表一編號73):
①961103警詢:96偵7599卷(二):350-1至350-3頁 (74)被害人v○○(附表一編號74):
①961101警詢:96偵7599卷(二):352至353頁 (75)告訴人卯○○(附表一編號75):
①961212警詢:96偵7599卷(二):355至356頁 (76)被害人甲辛○(附表一編號76):
①961211警詢:96偵7599卷(二):358至361頁 ③本院970617準備程序:本院卷(一):171至174頁 ②970711偵查:本院卷(三):100至102頁 ③本院971120審判:本院卷(三):278至287頁 (77)被害人E○○(附表一編號77):
①961102警詢:96偵7599卷(二):364至365頁 (78)被害人m○○(附表一編號78):
①961001警詢:96偵7599卷(二):367至368頁 (79)告訴人A○○(附表一編號79):
①960913警詢:96偵7599卷(二):370至372頁 (80)告訴代理人M○○(附表一編號72被害人甲丁○): ③970603本院:本院卷(一):131頁 (81)被害人蔡盈潔(附表一編號80、追加起訴部分): ①961008警詢:97偵313:5至7頁 (82)證人呂豐詣(追加起訴部分):
①961113警詢:97偵313:17至19頁(二)復有下列提款錄影之翻拍照片在卷可憑: (1)被害人I○○(附表一編號11)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1頁)。 (2)被害人甲乙○(附表一編號15)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2頁=463頁 )。
(3)被害人T○○(附表一編號10)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1幀(96偵7599卷(二):453頁)。 (4)被害人J○○(附表一編號12)遭詐騙,而被告丁○○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5頁)。 (5)被害人甲子○(附表一編號70)遭詐騙,而被告丁○○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6頁) (6)被害人R○○(附表一編號71)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7頁)。 (7)被害人天○○(附表一編號1)遭詐騙,而被告甲甲○提 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8頁)。 (8)被害人X○○(附表一編號17)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59頁)。 (9)被害人n○○(附表一編號13)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0頁)。 (10)被害人Q○○(附表一編號19)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1頁)。 (11)被害人己○○(附表一編號14)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2頁)。 (12)被害人未○○(附表一編號16)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4頁)。 (13)被害人t○○(附表一編號18)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5頁)。 (14)被害人甲丁○(附表一編號72)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6頁)。 (15)被害人甲壬○(附表一編號73)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7頁)。 (16)被害人v○○(附表一編號74)遭詐騙,而被告甲甲○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8頁)。 (17)被害人卯○○(附表一編號75)遭詐騙,而被告玄○○ 提款之翻拍照片2幀(96偵7599卷(二):469頁)。(三)另有下列匯款資料等書證附卷可稽: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天○○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2紙(本院卷(二):26頁)
(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紙、台北富邦銀行ATM交易明細表6紙(本 院卷(二):27頁,本院卷(三):104至109頁) (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S○○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南市 警察局通報單、ATM交易查詢單1紙(本院卷(三):110 至115頁)
(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U○○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2紙、萬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紙(本院卷(二):31頁)
(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紙、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6紙(本院卷 (二):32頁,本院卷(三):11至123頁6頁) (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本院卷(二 ):34、37頁)
(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紙、郵政儲金匯業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2紙(本院卷(二):39、40頁)
(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甲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紙(本院卷(二):43、45頁)
(9)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T○○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2紙、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本院卷(二):47、51 、52頁)
(10)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2紙、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本院卷( 二):54、58頁)
(1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J○○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1紙、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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