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甲○○被 告 彭建樺原名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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