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霸溢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戊○○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促字第63697 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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