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8年度,1號
PCDV,98,智,1,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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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商標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訴,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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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