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洪文彬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丙潾即陳
被 告 劉媺樺即陳
陳海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陳媺樺即陳劉美雲」及被告陳海龍住址「南投縣信義
鄉明德村信維巷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媺樺即陳劉美雲」及「南投縣信義鄉明德村信維
巷五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B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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