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112號
PCDV,98,司,112,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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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盧紀範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相對人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韻像公司)之董事長,嗣聲請人向韻像公司為終止委任 關係,業經判決確認聲請人與韻像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則聲請人自非韻像公司之董事,而韻像公司業經核准解 散在案,則依法應由全體董事清算人,但聲請人既非董事自 非該公司之清算人,為此聲請人韻像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二、按公司法第322 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選派清算人。」,準此以觀,股份有限公司於進行清算 時,原則上係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於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規定決定清算人時,始得聲請法院選定清算人甚明 。
三、查本件韻像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在案,此有聲請人提 出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96年3 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63 1797630 號函在卷可稽。依聲請人主張韻像公司並未選任清 算人,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公司章程有另外特別規定,則依公 司法第322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該公司清算程序即應以該公 司之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依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登記事 項卡載明董事除聲請人外,尚有陳心倫、黃廣清二名,雖聲 請人業經判決確認其與韻像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固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書及確 定證明可考,則聲請人自非屬韻像公司之法定清算人無誤。 惟韻像公司既尚有二名董事陳心倫、黃廣清,依法仍可擔任 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顯非無法定清算人之事實,自不得聲 請法院選定清算人。
四、基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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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