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加盟店(宏文不動
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按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加盟店 (宏文不動產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甲○○應返還 新台幣(下同)10萬及本票NO.399355 號1 張(註:被告甲 ○○部分另行審結),當事人顯不適格,原告之訴,依其所 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三、結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78條規定,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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