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7號
PCDV,97,訴,27,200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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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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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