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東莞創群石英晶體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複代理人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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