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附件:
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所示,聲請人 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高達新臺幣(下同)47,169元,而 聲請人於前置協商切結每月收入0 元,聲請人如何支應該 等費用,是否有他人接濟?係何人?金額及期間各為何?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及釋明是否有必要。 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沈梅之事實之證明文 件(例如以沈梅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沈 梅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 扶養人之關係,暨沈梅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提出其子女廖浚廉、廖芷淳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及其薪資收入期 間。
聲請人於何時離婚?提出前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及其薪資收入期 間。
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沈梅、廖浚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 及子女、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清算前1日(即民國97年12月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