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97年度,142號
PCDV,97,消債清,142,2009022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附件:
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所示,聲請人 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高達新臺幣(下同)47,169元,而 聲請人於前置協商切結每月收入0 元,聲請人如何支應該 等費用,是否有他人接濟?係何人?金額及期間各為何? 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 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 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及釋明是否有必要。 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有實際扶養母沈梅之事實之證明文 件(例如以沈梅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就該扶養義務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即除聲請人外,依法律規定對沈 梅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與受 扶養人之關係,暨沈梅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 請前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提出其子女廖浚廉、廖芷淳之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及其薪資收入期 間。
聲請人於何時離婚?提出前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證明(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及其薪資收入期 間。
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沈梅、廖浚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 及子女、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 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清算前1日(即民國97年12月1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