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304號
再抗告人 台灣愛鷗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抗字第304 號拍賣
抵押物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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