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7年度,1247號
PCDV,97,婚,1247,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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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24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間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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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