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385號
PCDV,96,訴,2385,20090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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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5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
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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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