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5號
PCDM,98,附民,5,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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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呂昱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26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00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部分(即被告甲○○因洩露台捷公司客戶interplex 公司訂購
產品圖檔而犯背信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拘役部分),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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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