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164號
PCDM,98,易,164,2009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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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3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謝孟媛英文教學DVD ,HO ME run English,在家run 英文,中級文法」,係告訴人奕 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鴻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視聽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且未經告訴人奕鴻 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同時可預見 其將上開英文文法教學影片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 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 利用網路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上開視聽著作, 進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 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於民國97年2 月份某日起,在位於臺 北縣新莊市○○路○ 段143 號之2 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 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某大陸地區網站,下載重製未經前開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謝孟媛英文教學DVD ,HOM E run English ,在家run 英文,中級文法」檔案於電腦中, 再將前開英文文法檔案上傳至其向「ZS」網站所申請之免費 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www.zshare.net) ,隨即於 同年2 月某日起,在上址住處,利用其電腦網路設備上網連 結至「無限討論區」(網址:http://pro.fdzone.org/inde x.php) ,以其所使用之帳號「jianfengtw」登入發表含有 超連結至儲存前開視聽著作之上開「ZS」網路硬碟空間之文 章,使上網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人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地, 接收上開視聽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前開著作 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奕鴻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起訴 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 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嗣已與被告 達成和解,並於98年2 月3 日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香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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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