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91年度,58號
TTEV,91,東小,58,200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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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訴訟代理人 梁哲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捌元(詳如附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向原告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使用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原告電信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九元,經多次催討,仍未清償等語,並據提出帳單三十五紙、行動電話申請書二紙(均為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辯稱被告未收到門號卡等語,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原告就此則陳述以原告曾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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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