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明豊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壹拾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柒佰叁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