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1年度,84號
TNEV,91,南簡補,84,200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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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明豊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佰壹拾元,折合新
台幣貳仟柒佰叁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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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