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1年度,68號
TNEV,91,南簡聲,68,20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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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送達代收人 連倫章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七號判 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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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