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7號
CHDV,98,訴,107,2009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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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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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