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25,12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2,967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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