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1號
CHDV,98,消債更,1,200902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3樓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 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固有明文。而前 開條款所稱保全處分,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 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聲請強 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自應依 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 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就相關利害關係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 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 ,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 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已聲請更生,為使債權人間之公平 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保全處分, 請求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17843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之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就聲請 人對第三人三碁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福興鄉○ ○路61號)之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資、獎金及其他特別給 付在內)於3分之1範圍內強制執行。此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97 年執字第17843號執行命令影本為證,可認屬實。然而, 以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約新台幣13,867元觀之,其債權人於 保全處分至多120日之期間內,可得受償之金額不高,停止 前開執行程序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甚無助益,況如其 他債權人認有執行實益,亦非不得具狀就前開執行程序參與 分配。是以,前開執行程序既不致造成債務人無法維持基本 生活,亦不致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從而,本件尚無 停止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

1/1頁


參考資料
三碁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