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之最新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名稱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
分處,聲請狀記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其以受讓債務人許澤潭債權之收受
證明文件(即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回執),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