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國源律師即尤彩珠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3,0
00元,請再補繳新臺幣2,0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
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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