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8號
CHDV,98,司拍,28,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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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 年1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1,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 係自86年12月4日起至116年12月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丁 ○○對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現在及將來 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聲請人於90年9月14日概括承受保證責 任彰化縣員林信用合作社之全部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1 年3月8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 86年12月24日,邀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彰化縣 員林信用合作社借款6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87年12月24日。詎相對人自87年10月 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6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為此就抵押權設定範圍內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月17日、98年2月9日發函通 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丁○○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該通知分別已於98年1月19日及98年2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 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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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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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鎮 │和平 │ │112 │建│00 │13 │76.60 │35/10000 │重測前:莒光│
│ │ │ │ │ │ │ │ │ │ │ │段72-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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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128 │彰化縣員林鎮莒│彰化縣員林鎮和│鋼筋混凝土造15│8層:33.12;合計:33.1│陽台:4.98│全部 │重測前:莒光段│
│ │ │光路736巷7號8 │平段112地號 │層樓房 │2  │ │ │2961建號。共用│
│ │ │樓之6 │ │ │ │ │ │部分:和平段45│
│ │ │ │ │ │ │ │ │建號,持分30/1│
│ │ │ │ │ │ │ │ │0000;和平段22│
│ │ │ │ │ │ │ │ │2建號,持分35/│
│ │ │ │ │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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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