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68號
CHDV,98,司催,68,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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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
            9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掛失止付之通知書正本一份,以供本院審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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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