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 請 人 甲○ 9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掛失止付之通知書正本一份,以供本院審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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