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己○○○○○○、庚○○
○○○○、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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