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4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影本各一件(請將支票號碼影印清楚)
,俾供本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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