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 權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請提出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並釋明前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者。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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