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637號
CHDV,98,司促,2637,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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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
債 權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債權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並釋明前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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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