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47號
CHDV,98,司促,2547,200902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港珀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埃彼穆勒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