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聯富電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聲請狀所附之附表所示,僅記載違約金之起算日,並未
敘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請具狀釋明之。
2.請提出債務人金聯富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及乙○○、丁○○之最新之個人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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