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債 權 人 永發曜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債權人永發曜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賀誠五金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發曜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