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川
訴訟代理人 陳燕山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甲○○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 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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