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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