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34號
CHDV,98,司促,2434,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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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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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