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94號
CHDV,98,司促,2294,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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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國豐工程行
            619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9巷2
債 務 人 甲○○
            9巷2
債 務 人 丙○
            9巷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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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200,340元        │97年10月17日     │6%          │97年11月18日     │
├──┼────────────┼───────────┼───────────┼───────────┤
│002 │238,228元        │97年10月18日     │7.5%         │97年11月19日     │
├──┼────────────┼───────────┼───────────┼───────────┤
│003 │564,301元        │97年10月24日     │4.65%         │97年11月25日     │
└──┴────────────┴───────────┴───────────┴───────────┘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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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