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70號
CHDV,98,司促,2170,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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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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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