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116號
CHDV,98,司促,2116,2009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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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債務人「謝秀娥」與所
  附支票背面影本簽名「丙○○」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
  為「謝秀娥」抑或為「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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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