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上 訴 人 欣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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