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