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015號
CHDV,98,司促,2015,2009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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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1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三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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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