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91年度,4號
TNEV,91,南小補,4,200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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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補字第四號
  原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財
右原告與被告紅豹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萬柒仟玖佰玖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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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豹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