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62號
CHDV,98,司促,1662,2009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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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債 權 人 通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自
  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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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