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62號
CHDV,98,司促,1662,200902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債 權 人 通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通記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通記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
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