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618號
TNEV,91,南小,618,200206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即東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詣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