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即東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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