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69號
CHDV,98,司促,1269,200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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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23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田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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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