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王許芙蓉等二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被繼承人王田村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
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三、因債務人王許芙蓉、王淑琴已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債權人
僅得以繼承人繼承之遺產範圍內為請求標的,請具狀更正當
事人欄稱謂及聲請狀內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