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66號
CHDV,98,司促,1266,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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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6號
債 權 人 欣億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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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欣億金屬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欣億金屬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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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億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