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送達代收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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