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1年度,529號
TNEV,91,南小,529,200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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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
  訴訟代理人 陳宏舟
  送達代收人 閻光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 原告訂購光復快樂學園二年半,詎被告於收得所訂購之部分貨品(即光復快樂學 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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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