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358號
CHDM,98,訴,358,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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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已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三條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 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十二時許 ,在彰化縣鹿港鎮○○路頭崙巷公墓內,以將海洛因加水混 合後,再以針筒注射手臂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一次。惟查其業於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死亡,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電子閘門線上查詢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按。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石馨文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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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